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亚太经合组织(APEC)低碳示范城镇的通知
京发改[2013]1807号 |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1日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亚太经合组织(APEC)低碳示范城镇推广活动的通知》(国际司函[2013]495号)精神,现将申报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低碳示范城镇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有关背景 亚太经合组织(APEC)是全球最大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APEC低碳城镇示范项目是我国领导人在APEC第十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向全球发出的重要倡议,为做好这项工作,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将面向全国进行低碳城镇项目征集和评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被授予APEC低碳城镇示范项目,并在APEC会议期间进行宣传和展示,同时择优在APEC会议期间进行国际推广推介,积极为项目引进先进的城镇发展理念、技术、资金和运行模式。 二、申报主体 区、县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试点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三、申报范围和条件 包括区域新建低碳城镇项目和区域老城镇(区)低碳改造项目,应突出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和实施条件,能够代表当前低碳城镇建设的主流发展趋势,其成功经验有推广价值,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各项规定,已获得核准(备案)批复; 2.项目具有完善的工作机制,如成立权责明确的领导与组织协调机构、管理委员会或项目工作组; 3.已有明确的低碳城镇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 4.具备或正在编制项目总体规划,项目规划建设控制范围以3~15平方公里为宜,不得破坏或占用耕地、林地和水体。 四、申报方法 由申报区、县编制低碳城镇建设方案并按要求填写项目推荐书,于2013年9月20日之前报我委,我委将根据要求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上报国家能源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9日
(联系人:能源处 李彬; 联系电话:66415588-0914) |
附件: | APEC低碳示范城镇试点项目推荐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