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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0年实施自愿性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6 点击数:1007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5号令)、《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3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节能服务体系,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体责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能源审计进一步完善节能综合管理,摸清自身能源消费现状,深挖节能潜力,现启动2020年实施自愿性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的征集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2020年自行开展并完成能源审计的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其中下列情形不列入本次征集范围内:

1.近三年(2017年-2019年)实施过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

2.近三年(2017年-2019年)在本市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过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用能单位;

3.列入今年市级或区级强制性能源审计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征集要求

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能源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检验测试、诊断评价并提出节能改造措施,完成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的编制并通过审核。

三、征集方式和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请于7月24日前提交加盖公章的实施自愿性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申报表(见附件,技术咨询电话:朱益丹、55591103),并于9月30日前提交加盖公章的能源审计报告。上述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请邮寄至: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朱益丹收(联系电话:55591103、13691456112),电子版请发送至:suky415300@163.com。

四、支持标准

我们将从能源消费统计记录情况、能源计量器具运行情况、节能管理制度及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节能潜力挖掘情况、优化能源消费建议等方面对申报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评审和现场复核。对于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我们将予以相应的资金支持,其中年能源消费量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25万元,年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含)至10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15万元,年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至5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10万元。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实际支付额低于补贴标准的,补贴资金以实际支付额为准。

五、组织实施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组织能源审计报告评审和现场复核,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结果。市级节能监察部门依据能源审计报告,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不提供相应支持,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自愿性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申报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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